高瑞峰律师亲办案例
在加工厂工作受伤,雇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来源:高瑞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30
浏览量:116

【基本案情】

原告 李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杨某、江某

2015年10月24日,杨某和江某共同与周某、柳某签订《承包协议书》,其中约定:周某、柳某将A加工厂的场地及生产所需的设备转给杨某、江某承包经营;承包期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1日止。杨某和江某合伙承包加工厂之后,杨某便叫李某到该加工厂管理相关业务,江某有时也喊其父亲或叔叔到加工厂帮忙监管。对各方管理人员的到来和劳动报酬,杨某和江某未共同约定待遇和承担方式。2016年3月6日,一姓文的供应商通过转账方式将加工厂的货款10940元支付到李某个人的账号上,李某收到后即作个人工资收入处理,杨某和江某未有异议。次日,李某在其他工人操作加工生产过程中,不小心右上肢被加工机器传送带绞压受伤,酿成生产事故。当天,李某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抢救。2017年5月14日,李某经市桂中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评定:1、受伤程度评定为6级,2、右前臂腕部缺失假肢安装费约需257500元。李某发生事故后杨某及时赔偿医药费,因江某拒绝赔偿损失,李某故诉至法院。庭审时,李某放弃对杨某的追偿只要求江某承担一半的赔偿额。杨某与江某共同承包A加工厂时,双方约定共同投资,利润平均收益,亏损共同分担。李某系甲村人,于2015年9月5日在乙市办理取得居住证,同年10月到来A加工厂做工。

【判决结果】

江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和残疾赔偿金共计175312.86元。

【律师解析】

杨某、江某开始合伙承包A加工厂时,李某就到加工厂帮助杨某、江某一起管理工厂事务,直至事故发生。期间有5个月时间,江某未提出过意见。由于杨某、江某是合伙关系,两人在事故发生前一直未明确约定有对外来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发生事故时责任的承担方式,因此杨某、江某和李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为加工厂生产和利益遭受人身损害,杨某和江某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结语】

李某在提供劳务巡查厂务过程中,违反工厂机械操作规程,自身存在过错,被法院酌定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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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瑞峰
  • 执业律所:
    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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