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 冯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李某
冯某、李某于2007年冬自由恋爱,2010年6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婚生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冯某怀疑李某有外遇及夫妻感情不和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08年10月29日冯某父母出资为冯某购买A楼房一处,房屋所有权人冯某单独所有,建筑面积:78.04平方米,该房总房款42万元,首付22万元,贷款20万元。婚后冯某父母出资偿还房屋贷款,2011年7月28日冯某父母将钱汇入冯某还贷款卡上166473.15元,将剩余贷款一次性还清。根据李某评估申请,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评估价值为1085027元,李某支付评估费4000元。冯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A房屋。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A楼房一处归原告冯某所有,离婚后,被告李某住处自行解决;三、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原告冯某给付被告李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2万元。
【律师解析】
A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冯某单独所有,建筑面积:78.04平方米)系冯某婚前购买,婚后由冯某父母出资偿还全部贷款,故该房屋产权应为冯某,李某在此房屋并没有份额。因此李某提出分割婚后偿还房屋贷款份额及房屋增值部分份额的主张,不能都到支持。
【本案结语】
李某对本案诉争房屋没有做出过贡献,对A房屋不享有份额,本案房屋是冯某父母对冯某的单独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