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
2016年10月,被告人周某到同村女村民张某某家中玩。期间,周某看到张某某手机收到同村男村民余某某发来的暧昧微信消息,周某认为余某某纠缠张某某,即用张某某的手机微信回复消息,约余某某到张某某家中。
当晚20时许,余某某“依约”来到张某某家,见大门未关便推门而入。被告人周某听到推门声,遂从张某某家中拿起一把菜刀下楼,在一楼客厅楼梯口处朝余某某连砍数刀,致余某某左臂、头部、面部、腹部等多处受伤。余某某被砍后逃离现场,后周某从张某某家中离开。
经法医鉴定,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8年4月,公安机关将周某抓获。
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某89684.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