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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积分逾期作废”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摘要)

作者:关姝  更新时间 : 2019-05-28  浏览量:4246

基本案情:

原告蒋某于2012年5月注册成为被告某航空公司的航空旅客会员,被告在官网上公布有会员手册、服务条款,其中对于会员积分有效期介绍为“自积分入账之日起,至入账当年后的第三个公历年的12月31日止,逾期积分将自动失效”。2016年12月20日,被告在其官网发布通知提醒,主题为“温馨提示:关于年底积分到期的提醒,提示内容为2013年度入账积分的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逾期失效。原告剩余积分中,9100积分属于2013年度入账积分,按照被告的会员积分规则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现该9100积分属于过期消费积分。之后,原告发现积分过期,于2017年4月27日、4月28日向被告客服热线致电询问和投诉,但投诉未果。2017年8月原告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东方万里行会员9100积分的财产;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经济损失9,000元;3.本案诉讼费、诉讼差旅费、误工费共计1,000元由被告负担;4.判令被告因侵害剥夺原告的权益在《法制日报》上道歉。


争议焦点:

(一)设定积分有效期的格式条款的效力

本案中,会员积分属于会员履行航空运输特定义务之后,航空公司单方对会员做出的奖励行为,订立合同的目的系为了激发会员的消费热情,本案原告在享受会员服务时享受权利较多,负担义务较少,因此,航空公司对于积分使用设定三年的有效期并未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也符合交易惯例,该格式条款具有公平合理性。

航空公司作为格式合同制定者具有法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且格式条款内容应遵循公平原则。一方面,被告在官网上对于会员手册进行常态化公示,告知内容明确,使用的语言通俗易懂,符合一般消费者的通常理解。另一方面,被告已提供官网告知、手机APP、电话查询等可供查询积分的渠道,并在网页上发布积分有效期的通知提醒向会员履行告知义务,原告也曾经向被告电话查询积分,被告客服人员通过电话明确告知其9100点积分将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因此,被告采取的提示方式能够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注意,相关条款合法有效。

(二)短信通知是否属于被告的法定或合同义务

关于短信通知是否属于被告的法定或合同义务,首先,现有法律法规在商业推送短信方面并未进行针对性规范,在部门规章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做出一些规定,明确指向经营者提供短信通知应获得用户或者接收者的同意,例如2012年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7条规定、2015年工信部发布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8条、第20条规定,基于此,经营者主动提供短信提示尚不属于法定义务。其次,关于是否属于约定义务,根据案件中双方举证,无法证明被告处对发送短信服务制定有明文规章或者双方对此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根据交易习惯原则以及适当限制原则,被告已提供客服电话、官网公示、下载手机APP等途径供用户查询会员权益及使用情况,并且通过网站发布积分有效期的通知提醒向会员履行告知义务,可视为对积分逾期的格式条款尽到合理的提示和告知义务。本案中原告无证据证明已开通短信提示功能,原告主张被告未向原告进行短信特别提示系未履行通知义务,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沪0115民初6482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裁判生效。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原创:上海高院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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