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泽玮律师亲办案例
市公安局督办安某某非法拘禁案
来源:陈泽玮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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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系因被害人借款后不守诚信、违约不还款而导致的一起民事转刑事的案件,受害人本身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

本案与一般纯粹的非法拘禁罪不同,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根据受害人出具的两份谅解书可以看出,受害人的确欠安某某26000元,且双方还立有借条凭据,从案卷笔录来看,在被告人追债期间不仅态度极为嚣张,还恐吓被告人,拒不清偿债务,这样才导致被告人为挽回自身的经济损失而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索债,因而触犯了刑法。试想,被害人如果能早日清偿债务,或许被告人就根本不会牵连到本案。由此可见,该案发生的诱因是被害人自身的过错。

二、被告人安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安某某对辩护人作的陈述,其于2016年3月16日接到受害者褚某某的电话,褚某某和安某某讲,付某等人被公安抓了,安某某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触犯了法律,因此马上到诸暨城中派出所去交代问题,之后民警在派出所大院里传唤了安某某,并做了相关讯问笔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安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属于自首行为,因此在检察院起诉书中也认定了安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安某某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安某某在案发后主动赔偿受害人褚某某,并向褚某某做出了深刻的道歉,被害人褚某某已经完全原谅了安某某因为无知而做出的违法行为,并且出具了一份谅解书,辩护人认为从安某某做出赔礼道歉并得到被害人原谅这一情节可以看出安某某本身具有知罪、悔罪的良好态度,我国刑罚的目的首先是国家对违法者的强制性制裁,其次也会考虑被害人或社会大众对于违法者的评价,因为本案被告人安某某已经得到了被害人褚某某的谅解,所以双方矛盾不会再激化,避免了社会舆论动荡,因此辩护人希望法庭能考虑这个客观事实,对安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安某某没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不应对他人的殴打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的所有证据以及法庭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在整个拘禁的过程中,被告人有授意他人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本意是让被害人偿还拖欠借款,但是被告人安某某并未事先授意赵某某采取殴打手段逼迫受害人,赵某某的殴打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同案犯付某第一次笔录第6页:“当时我感觉这个褚某某在磨磨蹭蹭拖时间,不想还钱,于是我就发短信给赵某某,跟他说等会给褚某某吃点苦头”;同案犯张某某第一次笔录第50页:“付某说让车子继续开,这样我就继续开,我按照付某的指示,把车子开到张四里村附近的江边码头边上”;受害者褚某某第一次笔录第56页:“跟安某某一起的其他男的就说让我自己把衣服脱掉”; 同案犯赵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第22页:“那么,我们这边有一个人说了一句“你快点”之类的话,电话那头就传出一句骂我们的话“你妈逼”,那我听了当即就火了,拿出甩棍朝欠钱男子身上打了一甩棍。”从以上笔录中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安某某在本次事件中扮演的只是一个普通债权人合法讨债的角色,她的行为只是一个正当讨债的行为,自己没有采取暴力方式对待受害人索要财产,同时也没有指示任何同案犯采用暴力手段讨债,至于赵某某对受害者作出的行为,那已经完全超出了安某某的预料,赵某某的行为属于他个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在并无事先的预谋或者临场指示的情况下,被告人安某某不应承担实行过限责任。辩护人恳请法庭能认真考虑到这一情节,区别对待同案犯的犯罪情节。

五、被告人安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在拘禁过程中并未有太多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被害人有很大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的时间也仅仅不到6小时!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对非法拘禁的时间做出一般性的规定,但从实务操作或者《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来看,一般非法拘禁在24小时的属于刑法应当追究的犯罪行为,本案非法拘禁的时间非常之短,且各被告人也没有严格限制褚某某的人身自由,都让其打电话给家人并告知家人他所在的地点,因此考虑到本案非法拘禁的时间之短,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辩护人恳请法庭在认定安某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时候能考虑到该节辩护意见。

六、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一贯良好;被告人之所以涉嫌犯罪事出有因,造成的严重后果被告人也是追悔莫及。这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本律师在接受了当事人委托后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多次与公安、检察院沟通,在公安阶段不予以认定为自首的情节,终于在检察院阶段认定,并多次与被害人沟通达成了赔偿协议让其出具了谅解书,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了当事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当事人对本律师的辩护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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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泽玮
  • 执业律所: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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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6*********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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