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佳乐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时争到儿子抚养权,2年后却发现非亲生,法院怎么判?
来源:时佳乐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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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婚生子女等,往往是双方争执的焦点。父母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了影响,为考虑婚生子女未来的成长,法院在审理时依法会将抚养权判给适宜抚养孩子的一方。那么,对于“最佳照顾方”,法院是如何考量的?


第1幕 神反转

男子有生殖障碍,物质条件比妻子好离婚却没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2013年,已过而立之年的林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小3岁的赵某,经过一年的相处,两人顺理成章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后一年赵某怀孕,生下了儿子林某泉。

起初,一家三口的小日子过得还挺幸福。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俩因为性格不合矛盾日益明显,经常因为琐事争吵。最严重的时候,赵某甚至搬回娘家居住。最终,赵某觉得日子这样过下去已无意义,便于2015年起诉至法院,但被驳回。不久后,又到林某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男方家境比女方优异,更加适合孩子生长,且男方有生殖障碍,故由男方抚养婚生子。赵某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你猜怎么着?法院审理后,认为女方更适合抚养孩子。这是为何?

原来,海口中院不仅从物质层面考虑,还对孩子的生活环境进行了一番了解。海口中院认为,从物质条件上看,双方均具备抚养林某泉的条件,但从未来成长环境来看,赵某工作灵活,可以有更多的时间陪伴林某泉。如果孩子跟着父亲生活,平日面对最多的仅是爷爷奶奶;如果跟着母亲,平日里可接触年纪相仿的同龄人和不同年龄段的亲人。如此看来,赵某的家庭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女方。

法院希望,原被告两人的婚姻关系虽解除,但双方跟孩子的亲子关系仍然存在,希望双方能妥善、理性处理成人间的隔阂,以免对孩子造成身心伤害,让孩子可以获得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健康成长。

第2幕 成备胎

有老公儿子的她另结新欢,生下女儿后撒手人寰女儿生父成谜,孩子的抚养权究竟给谁?

1998年,邓某和姜某在原琼山市演丰镇人民政府(现为海口美兰区演丰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两年,姜某怀孕了,生下一个儿子。见妻子给自己生了个大胖小子,邓某很开心,对妻子有求必应。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姜某提出到外面打工挣钱,邓某同意了。

在外打工期间,姜某认识了庞某,因为两人是老乡,因此平日里常常往来,一开始只是聊聊工作,后来无话不说,久而久之,情愫悄悄滋生。2009年5月,姜某生下女儿庞某欣,并在9月份和庞某在屯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在外打工的妻子成了别人的“老婆”,在海口的邓某却一无所知,在他看来,妻子打工忙偶尔才回家并不奇怪,即使回来只是伸手要钱也是人之常情。

2016年,姜某和庞某离婚,女儿判给姜某抚养。天有不测风云,同年秋天,姜某不幸去世,女儿被庞某带走。姜某临终前告诉邓某,女儿其实是他的。邓某看过照片后,觉得女孩的样貌确实跟自己有几分相似,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庞某带孩子前来做亲子鉴定,欲拿回抚养权。

邓某申请与庞某欣做亲子鉴定。然而法院与庞某多次沟通,对方均拒绝配合。由于亲子鉴定只是法院判决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而非唯一证据,因此在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法院转而审查原告邓某是否已提供必要证据,以及其证据能否相互印证,从而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然而,邓某没能提供必要充分证据,故在庞某不予配合的情况下,邓某所提供证据缺乏证明效力,尚不足以证明邓某与庞某欣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综上,被告庞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

邓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中,邓某没有提交任何新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3幕 “喜当爹”

儿子养了10年,离婚时好不容易拿到抚养权2年后经亲子鉴定发现不是自己亲生的

2003年,孙某和郝某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和男方经营商铺的父母住一起,一家人的生活支出,靠商铺的盈利支撑。两年后,郝某生下儿子孙某某。在孙某某五岁那年,郝某再次怀孕并生下孙某晗。儿媳生了两个大胖小子,孙某父母乐得合不拢嘴,生活重心全放在了俩孙子身上。然而,一家人其乐融融地生活了数年后,因为一场离婚官司,一切戛然而止。

因为夫妻矛盾,郝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龙华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并判决孙某由孙某抚养,孙某晗由郝某抚养。孙某不服,欲拿回孙某晗的抚养权,遂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判决孙某晗由孙某抚养,郝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止。

此后,兄弟俩便跟着孙某一家生活。2017年,孙某对孙某某的血缘产生怀疑,进行亲子鉴定后发现,孙某某真不是自己亲生的。孙某认为,郝某欺骗了他,不忠于婚姻、不忠于家庭,“离婚时,她心知肚明,却没有主动承担抚养孙某某的责任,想让我替她把儿子养大成人。她要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赔偿我抚养孙某近13年来的所有费用20万元。”

郝某称,她可以抚养孙某某,但对于孙某提出的赔偿费无能为力,“我也为你生了儿子,你要赔偿我青春损失费30万元,名誉损失费10万元。”

美兰法院认为,孙某非孙某某亲生父亲,孙某提出孙某某由郝某抚养,符合双方的意愿,也符合一般的社会伦理观念。考虑到婚姻存续期间郝某毕竟对整个家庭的生活亦承担了一定的家庭责任,对商铺的经营和儿子的抚养均付出了心血;且即使孙某某非孙某的亲生儿子,在孙某和郝某未离婚前,孙某某作为郝某儿子,也可以继子的身份由双方共同抚养,孙某和郝某也应负有抚养的责任。故孙某主张郝某赔偿孙某的抚养费,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孙某提出的精神伤害,法院给予了酌情支持。孙某某自小与孙某一家人居住生活,孙某一家人对他有深厚的感情,却发现并非亲生子,这已经侵害了孙某的权益,对孙某一家确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并带来不良影响。法院故支持了孙某主张的精神赔偿金,考虑到郝某生活困难,每月仅有1700元的工资,法院判决郝某给予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故美兰法院一审判决,变更孙某由郝某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郝某赔偿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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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时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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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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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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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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