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4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张某某诉某电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下达了终审判决书,由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道龙担任委托代理人的上诉人(原审原告)获得胜诉,终审判决书显示,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的经济赔偿金,比一审判决增加了一倍多,深耕劳资领域多年的李道龙律师用自己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庭审经验,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告张某某于1991年3月起在东莞某电子公司任职,2002年4月离职,2002年8月重新入职,2017年12月被解雇。用人单位某电子公司否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拒不支付经济赔偿金。李道龙律师受原告张某某的委托参加诉讼,收集了大量有力证据,并对被告提出的不利证据各个击破,原告方提供的大部分证据被终审法院采信,为终审的胜诉占得了先机。李律师在证据收集和诉讼策略方面都先人一步,高人一筹,体现了高超的执业水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最让人拍案叫绝的是张某某工作年限的认定和赔偿金的计算,李道龙律师根据证据链和相关法律法规据理力争,提出将张某某离职后再入职的两段工作经历,合并在一起计算工龄,即:主张劳资双方在签订第二份用工协议时,视同双方默认恢复此前已经终止的劳动关系,并提供了《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工资表、考勤表、养老保险对账单等一系列有力证据予以佐证,这一诉求最终被法院支持,这也是争取高额赔偿金的先决条件。最终,终审法院就赔偿金支付事项作出变更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赔偿金由一审的152400元变更为终审的342646元。同时,在加班费、高温补贴、假期工资等方面的诉求,都最大程度的得到了支持。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拥有多名资深律师,多年来,代理了很多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办案水平和职业操守获得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