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临湘一男子2007年以来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刑,但仍不知悔改。2018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后不到一个月又再次因为盗窃摩托车被抓。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临湘市长安河东路临湘市知识产权局门前,采取接线方式将被害人苏某停放在此的超威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盗走,随后被民警查获,盗窃的电动摩托车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经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此次盗窃数额较大。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