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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故意杀人被判缓刑案
来源:邹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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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故意杀人被判缓刑案
 

    该案是我在办理故意杀人案件辩护中的典型的案例,被告人张某持刀杀害被害人,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我在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当事人,第一时间对案子有了一定的了解,并经过艰难的过程,通过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的沟通,最终使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下面是判决书的节选: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9】沈刑一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
辩护人:邹建华,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25日21时许,在辽宁省法库县河南街“锦州烧烤店”内,因被告人杨某对黄某(被害人,18岁)女朋友柳某吹口哨,引起黄某不满,而后在“锦州烧烤店”北侧胡同内,黄某、邵某(被害人,卒年21岁)等人找到被告人张某、杨某、王某并发生斗殴,被告人张某、王某殴打邵某、张某持刀刺邵某胸部二刀,致使被害人邵某“因胸部贯通性刺创形成心脏贯通性刺创伤,致循环机能急性衰竭死亡”;后被告人张某、杨某、王某殴打黄某,在黄某双手抱头时,被告人张某持刀刺黄某头部数刀,致使被害人黄某手部“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告人张某、杨某与2008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1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王某共同杀害被害人,致被害人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被告人张某、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现有证据证明,当被告人张某、杨某、王某等人离开饭店后,被害人黄某又纠结邵某等人寻找、指责三被告人,确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的责任,故对被告人张某、杨某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三被告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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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邹建华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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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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