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陆某在注册成立深圳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组织陈某、王某等人针对全国各地多名古玩藏家实施诈骗,谎称可为藏家高价出售、拍卖藏品,以收取”检测费”、”拍卖费”、”过境费”名义骗取钱款共计280余万元。2018年3月至12月,被告人叶某作为销售人员参与实施上述犯罪活动,后因工作成绩突出,被提拔为事业一部销售总监。入职期间,叶某分别骗取被害人史某、朱某钱款11.4万元、12.6万元。2018年12月,公司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叶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陈清旭律师团队辩护:
叶某投案前,多次向陈清旭律师团队咨询法律问题。针对公司的违法犯罪事实,考虑到本案可能的证据材料均有委托拍卖合同、成交确认书、付款协议书、收款收据、拍卖合同补充协议、拍卖合同、鉴定报告、服务合同等等,陈清旭律师团队明确向叶某建议主动投案自首,以便获得从轻处罚。并在接受案件的委托后,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建议其退出赃款2.5万元用于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针对辩护人陈清旭律师关于被告人叶某具有自首、从犯、部分退赃的情节,本院予以采信。判处:
一、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