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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无期徒刑案
来源:邹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0
浏览量:1326
            王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无期徒刑案
    该案是我在办理故意伤害案辩护中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危害性极大,我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解,通过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沟通,最终使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下面是判决书的节选: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8】 沈刑一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
辩护人:邹建华,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08年1月9日2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45号五月练歌房,因被告人王某寻衅与被害人陈铁、刘欢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王某持刀先后朝被害人刘欢、陈铁(男,卒年21岁)腰背部、面部、左上肢、胸部等部位连刺数刀,致被害人陈铁“系被锐器刺破心脏致大出血而死亡”,被害人刘欢面部、腰背部、左上肢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王某于2008年1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寻衅与被害人等人发生争执,进而持刀先后刺扎二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次犯罪且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系初次犯罪属实,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时能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五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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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邹建华
  • 执业律所:
    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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