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相邻权纠纷案在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毗邻而居的屋主因雨天房屋排水问题对簿公堂,日前,因双方调解不成,该案已判决结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柯某在黄梅镇某路段建了四层楼房,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2007年在柯某房屋旁建成了七层高的商品房,某房地产公司房屋高出柯某房屋三层,形成高低地势,以致某房地产公司房屋在雨天形成挡水面,增加了柯某屋顶的蓄水量和排放量,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排水压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柯某房屋积水排放不畅与某房地产公司房屋过高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且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未采取适当措施缓解,故柯某要求排除妨碍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房屋渗漏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系该单一原因造成,亦不排除系其自身房屋年久失修等其他因素,故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判决由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柯某5000元作为排除妨碍、增设排水设施的费用。
法官说法: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且不动产权利人应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遵从自然流向,但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排水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