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万余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
2016年10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混凝土,用于其承包的萍乡市某中学工程建设。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将混凝土运往安源某处,被告工地的负责人签字验收。期间,原告向被告供货货款共计22万余元,被告陆续付款17.5万元,尚欠原告货款5万余元。被告于2016年11月6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萍乡市某中学工程款5万余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混凝土,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系被告对其买卖货物下欠款项的确认,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支付5万余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