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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智华律师亲办案例
产品标识存在瑕疵是否构成欺诈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7
浏览量:72

手机、鼠标轻轻一点……足不出户购买的商品就送到手里,如今网上购物已成为许多消费者喜爱的生活方式之一,诚然很多时候我们能买到满意的商品,但和实体商店不一样的是,网购商品常常会出现商品与网上描述不一致、假冒品牌、做工瑕疵、配件损坏、质量问题、发错货品等一系列问题。

被告“立某实业”为王某在淘宝经营的一家店铺。原告莫某共花费1250元在被告处购买烤炉一个(其中,1150元为货款,100元为另外加收的邮费)。原告收到烤炉后,发现产品外包装上并无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执行标准。原告因此认为该产品属“三无”产品,且没有经过3C认证,就没有在淘宝交易平台上点击确认收货,并申请退款。由于被告不同意退款,原告申请淘宝交易平台介入调解。经调解,被告方客服向原告表示可以退款,但不同意退运费,原告在交易平台点击确认收货,但不同意被告的退款协议。之后淘宝交易平台继续调解协商退款事宜,但无果。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烤炉,无3C认证,属“三无”产品、伪劣产品,且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退还货款并按原价赔偿原告三倍货款及相关损失。原告因与被告协商退款、赔偿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需要退还货款并赔偿原告三倍货款?

新兴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退还货款1250元给原告;原告收到退款五日内向被告退还所购的烧烤炉。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莫某不服,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谭笑 刘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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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程智华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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