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杨某伙同其他三人购买企业证件资料,并在明知钱款用于购买企业资料的情况下先后给他人的账户打款共268万元左右。后于2017年12月内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2018年1月取保候审。
案件经过:胡煊律师在受理本案后,调取有关证据,多次与杨某进行会谈以更好地了解案情,确定了基本的辩护思路和方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认为其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但在法庭辩护时,胡律师提出杨某系从犯、初犯、偶犯,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存在减轻或从轻情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件结果:被告人杨某被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