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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答辩状

作者:李开宏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5-11 18:36 浏览量:3833

答辩人(被上诉人):*丽、*梅

被答辩人(上诉人): *娟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答辩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共同购房”分割,认为涉案购房本金50%即26万元也应该归她而提起上诉,现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

1韩德勤与被答辩人*娟是恋爱关系, 是在恋爱期间韩德勤购买的涉案房产, 这一点, 被答辩人在法庭上也承认,一审法院已经查证属实。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争议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鸿隆广场的一栋A座1606室的房子于2009年8月份购买,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为被答辩人和韩德勤,双方各占50%的份额,但被答辩人并非韩德勤亲人,也不是韩德勤的配偶,只曾经是韩德勤的女朋友(情侣关系),当时韩德勤离婚不久后与被答辩人认识、相恋。俩人恋爱时间才5个月(韩德勤2009年3月18日离婚,购买此房产时间2009年8月20日)。为结婚后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所需,韩德勤购置了该涉案房产。

2、本案争议房屋鸿隆广场的一栋*****室的全部购房款全部是韩德勤出资,被答辩人没有出一分钱。

首先,一审法院多次询问被答辩人购买该涉案房产的出资情况,被答辩人无法提供出资证据;其次,一审法院已经调查取证,核实确认是韩德勤全部出资购买该涉案房产。被答辩人在该涉案房产购买后,也没有为该房产做出任何贡献,同时才居住4个月左右时间,又要求韩德勤再为其在四川老家购买房子养老,否则就分手。并且从这套房产搬出,直到韩德勤死亡,这两年多时间里,被答辩人都没有再回到此房居住过。

被答辩人没有为购买该涉案房产支付过一分钱,韩德勤为了与被答辩人结婚以后夫妻感情和睦,出于讨好被答辩人或者迫于被答辩人压力的情况下,才附以双方结婚为条件,将房产的一半份额登记在被答辩人名下对于像房产这种巨额给付的生活资料,在给付的时候,给付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给付的,可以说这样的给付是非常具有针对性及有条件的。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婚约、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受给付方继续占用给付的贵重财产、生活资料则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据。

因此,虽然上诉人和韩德勤依法进行了产权登记,但上诉人实际上并没有出资,和韩德勤也非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上除了遵守物权法外,还应当遵循物权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其立法精神。一审法院判决既适用了物权法,又更深入的融入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其立法精神,适用法律完全正确。

二、被答辩人上诉状主张涉案房产份额是韩德勤赠与给她的,这个上诉理由与被答辩人在一审庭审时主张的“共同购买”的理由是自相矛盾的。

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主张“共同购买”涉案房产是因自己购买并登记取得产权,而非因情侣关系而取得,同时撒谎说购房的资金一会是自己帐户上的,一会说是自己和韩德勤共同生活的财产混同,一会又说是和韩德勤经商取得的,但在法律面前被答辩人都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现在上诉人又改口说是韩德勤赠与给她的。韩德勤与上诉人*娟非亲非故,韩德勤上有80多岁的含辛茹苦养育他的父母在农村需要他赡养, 下有10多岁正在读书的女儿需要他抚养。韩德勤作为一个快50岁的人, 一辈子辛劳打工积累的唯一的一笔血汗钱,如果不是出于结婚为目的,韩德勤是不可能在产权证上加上一个没有付出过一分钱的非血缘关系的上诉人*娟的名字的,是不可能无条件的将自己财产的一半赠与给一个不跟自己结婚生活的人的。这于情于理都不合逻辑规律,更不符合现代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常理!

三、韩德勤以结婚为目的而购置该房产并登记其女友被答辩人名字,具有以附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性质,这种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在双方缔结婚姻为条件的。

1、该涉案房产是被答辩人跟韩德勤在恋爱期间购买;

2、该涉案房产购房款全部由韩德勤一方出资;

3、一审中,被答辩人认可购房的目的就是为了一起共同居住生活;

4、被答辩人上诉称:“即使买房钱都是韩德勤个人所付。但产权证上登记的是韩德勤和上诉人各占50%份额,这就说明了是韩德勤在登记时就将自己的财产自愿与上诉人按份共有,是自愿赠与行为,并不是借钱”,但是被答辩人没有说明这种自愿赠与行为的理由,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这是一种无条件自愿赠与行为。相反,这一上诉主张进一步证明:被答辩人间接认可这是以附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事实。

由此可见,本案的韩德勤单独一方出资购置涉案房产,就是为了和被答辩人以结婚为目的有个共同的家。为了表示诚意,才在产权登记中登记了被答辩人的名字,但直到韩德勤死亡,被答辩人却自始至终没有和韩德勤进行婚姻登记,所以该赠与的条件不成立,因此该赠与不生效。上诉人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被答辩人认为涉案房产的产权证上登记了自己和韩德勤共有,就认为是韩德勤对自己的自愿赠与, 被答辩人的这种认知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并且被答辩人继续占有该房产的一半份额已失去了相应的法律基础,因上诉人丧失了继续占有房产份额的法律上的依据,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因为这样的给付形成的时间是订立婚约后,为了共同生活而进行的,但最后没有办法共同生活,另一方也就无权继续占有这类物品,依法应当返还。根据民法公平责任原则,应依据民法上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被答辩人*娟应该将该房产的一半份额退还韩德勤

本案中被上诉人*丽是一个尚在读书的学生,还没有获取经济来源的能力,另一被上诉人*梅80岁高龄,已瘫痪在床也没有挣钱能力,需要人照料。如今昂贵的学费及医药费使这个本来就经济困难的家庭更雪上加霜。恳请法官考虑被上诉人家庭实际情况,考虑韩德勤是以附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的事实真相,秉公执法。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上诉请求, 公平判决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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