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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迷药实施抢劫三次 获得轻判 [成功 案例]
来源:周叶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1
浏览量:92

利用迷药实施抢劫三次成功获得轻判


【审理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 周叶锋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利用迷药实施抢劫三次,属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多次抢劫”的情形,依法将可能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律师受陈某家属委托,为陈某辩护,本律师经过会见、阅卷,对案情全面了解后,提出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部分有误和陈某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在法庭上,本律师据理力争,最终使陈某成功获得轻判。法院判处陈某七年。

【辨护思路】

周律师受陈某家属委托,为陈某辩护,本律师经过会见、阅卷,对案情全面了解后,发现公诉机关指控事实部分有误和陈某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所以就本案定罪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事实部分有误。被告人陈某只实施或参与了二次抢劫,非三次,即抢劫谭某兰及为孙某抢劫苑某生望风,且涉案金额未达巨大,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1、2012年3月4日,被告人孙某抢劫赵某生,系被告人孙某个人所为,被告人陈某并未参与,当时也不知情。

2、被告人孙某在抢劫苑某生时,陈某并未直接对受害人实施抢劫行为,只是为孙某望风,属从犯。

3、虽被告人孙某在抢劫苑某生后,给了被告人陈某500元钱,但这500元钱是否属于分赃性质?而根据孙某庭审中的供述,这500元钱是孙某向陈某购买迷药的费用。因此,本案不能简单地以孙某给了陈某500元钱,就认定陈某参与了分赃,参与了抢劫苑某生。

4、被告人陈某供认的2012年1月份其与孙某共同抢劫的两起案件,因只有被告人陈某自己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佐证,且未经公安机关查实。

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陈某只实施或参与了二次抢劫,且其数额只有几千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高法发[1998]11号)深圳盗窃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二万元以上。因此,被告人陈某抢劫一案,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事实部分有误,给出的量刑建议依据错误。

二、被告人陈某存在从轻减轻情节如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并无前科,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有立功表现等。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本律师意见,将本可能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为七年。

【结语】

只有被告人陈某自己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佐证,且未经查实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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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叶锋
  • 执业律所:
    山西黄河(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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