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冰毒1800多克,K粉2600多克成功辩护改定非法持有毒品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 周叶锋
【基本案情】
深圳公安机关在唐XX身上及家中搜出冰毒1800多克,K粉2600多克,检察院指控唐XX贩卖毒品。本案如以贩卖毒品定罪,唐XX极有可能判处无期以上徒刑。
本律师代理该案件,充分利用多年来的办案经验及诉讼技巧,成功辩护将本案定性由贩卖毒品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期大减。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此结果均非常满意。
【辨护思路】
周律师在接受唐XX家属的委托后,查阅了有关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唐XX,了解了本案的有关情况,同时做了必要的调查。就本案定罪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唐XX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纵观全案证据,证明唐XX贩卖毒品的证据只有唐XX一人的供述,根本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案经过退回补充侦查,仍然未能近一步查实。因唐XX的口供具有任意性的特点,以唐XX口供这一单一证据认定唐XX贩卖毒品,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据的要求,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如果仅依据唐XX的供述来定罪,在其他证据情况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中,则可能会出现只要唐XX供述就认定为贩卖毒品,而唐XX不供述则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或其它罪名的情况,由此势必会导致定罪和量刑上的失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唐XX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唐XX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时,《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关于毒品犯罪案件中有关证据的认定问题”明确指出,仅凭唐XX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因此,依据唐XX的供述不能认定唐XX贩卖毒品。其次,在无充分证据证实唐XX贩卖毒品的情况下,本案不能以唐XX持有的毒品量大就推定其是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目的。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唐XX贩卖毒品,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查获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或窝藏毒品犯罪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唐XX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准确。量刑方面,本案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本律师意见改判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相比,刑期大减。
【结语】
在毒品案件中,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定罪量刑应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而罪名的认定对量刑有重大影响,因此罪名是否准确,是我们辩护律师首先要处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