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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来源:周叶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1
浏览量:189

企业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企业民间融资稍有不慎即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切勿漠视和放任。

大家都知道,资金是企业发展的源泉,然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往往受限于政策及银行体制或其自身原因,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在此情形下,一些企业为解决生产经营或资本运营所需资金问题,采取借贷、或以投资项目、入股分红、预售商品、销售虚假产品或积分等名义许以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集资。殊不知,该企业的某些行为已走在法律的边缘或可能触犯刑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例:201210月至20144月,北京某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民间借贷或联合理财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金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等635名自然人或单位吸收资金共计近1.37亿元。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北京某公司罚金50万元,公司负责人及主管人员等7名人员十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或吸存对象在150人至500人的,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至2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吸存对象在500人以上的,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三、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如何界定

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此,本律师特别提醒,上述四个条件并非仅限所列举的行为或方式。如企业在宣传途径上利用标语、横幅、宣传册、讲座、研讨会、口口相传、免费旅游考察等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对于这些方式,虽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列举,但本质上具有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特征,上述行为也会被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开宣传不仅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还包括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其次,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即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虽一般不认定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也有例外,如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或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则也会被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但如民间借贷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亦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存在刑事法律风险不可怕,正确认识和控制尤为可贵,切勿漠视和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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