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平律师亲办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李超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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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9日下午2时30分左右,王某(王海、陈娜之子,生于2005年10月)、王某军(王涛、王云之子,生于1995年12月)和王某某(王杰、姜梅之子,生于1995年12月)在一堆包谷秆里玩耍。后来,王某军从家中拿来打火机和蜡烛,用打火机点燃蜡烛后,与王某某共同玩火,王某仍在旁边玩。结果,火点燃包谷叶,引发大火。王某军和王某某跑出火源,王某因未能跑出被烧亡。
  事故发生后,王海、陈娜和王某军家、王某某家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2010年4月7日,王海、陈娜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军、王某某两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3万元。
  经李超平律师调解,王某某的父母赔偿二原告3万元,二原告撤回对王扬的诉讼请求。王某军家未能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
  该院审理认为,事故的发生,三方父母均有责任,二原告、王某军家、王某某家分别应负20%、45%、35%的责任。王某某家本应按比例赔偿原告48491.8元,因两家达成调解协议,该部分费用按双方协议处理,超出3万元的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最后判决王某军的父母赔偿原告6234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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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超平
  • 执业律所:
    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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