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平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李超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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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小姐在XX网开设了一家网店,主要经营时下非常受年轻人欢迎的创意家具。而她的供货商王先生则是XXXX网站的网络供应商,专门从事生产各类风格独特的家具饰品。由于王先生的产品风格很新颖,蒋小姐很快与其建立了合作关系,但考虑到双方相隔较远,订立书面合同极为不便,为能更快完成交易,蒋小姐决定用网络取代书面协议。
  自2009年8月24日起,蒋小姐先后通过电子邮件和QQ聊天方式向王先生订购数批货物,并通过汇款的方式将1万元货款支付给王先生。但令蒋小姐意外的是,除最初两批货物是按时交付外,其他货物一直迟迟未能交付。一开始王先生以“货物没有生产出来”为由,与蒋小姐协商将货款算作下一批订货的预付款,但是下批货物仍不见踪影。因拖延时间长,蒋小姐的客户便要求退款。遭受损失的蒋小姐多次要求交货,而王先生给予的答复是最初两批货物交付后,由于生产成本增加,故要调整货物价格。蒋小姐认为王先生不遵守先前的约定,擅自抬高价格,便坚持按原价格订购货物。但双方协商数次后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蒋小姐遂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王先生偿还剩余货款7800元,利润损失3000元。
  庭审中,王先生称自己不发货是因为双方对货物价格尚存有争议,且买卖合同也未经双方签字确认,故未生效。蒋小姐的利润损失与自己无关。
  蒋小姐代理律师李超平认为,蒋小姐和王先生之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合同磋商,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对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已达成一致意见,故买卖合同尚未成立。对于2009年8月24日起的两份订单,因双方已经实际履行,故确认其成立。对于其他订单,因双方买卖合同尚未成立,故王先生应当将蒋小姐支付的预付款予以退还,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法院支持其主张,并依其主张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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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超平
  • 执业律所:
    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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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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