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秀珠律师亲办案例
闪婚经过5年相处后提起诉讼“闪离”---调解离婚
来源:沈秀珠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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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8年底,原、被告相识,在认识不到三个月情况下双方闪婚,婚后双方因工作关系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婚外情,遂产生离婚的想法。

接受委托后,本人详细询问了原、被告双方的目前生活状态,收集了录音材料,遂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婚外情证据确实充分,在法庭及本人的努力调解下,双方自愿离婚。

在调解过程中,本人向法庭陈述了如下观点: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因店铺相邻相识,交往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就草率领取了结婚证书,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2、原、被告婚后并未建立共同生活的感情: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因工作关系长期居住在西安、杭州等地,原告因工作居住在漳州,结婚5年,原、被告共同生活居住的月份屈指可数,并未能建立夫妻感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3、从离婚的原因看,被告出轨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双方的感情,原告无法原谅被告的行为,同时,被告存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原告难以与其共同生活。

4、从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方面看,原、被告双方仍然长期处于两地分居的状态,难以建立夫妻感情,双方亦互不沟通,感情已经淡漠到了极点,相互不关心彼此生活,形同陌路,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这些事实表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上五种情形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离婚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应准予离婚。现在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状况完全符合上述第(一)(三)(四)项的法律规定。据此,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况且原告的离婚态度坚决,应当依法准予离婚。

法庭听完本代理人陈述,遂向被告做调解离婚的工作,后双方达成离婚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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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沈秀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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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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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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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6*********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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