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律师亲办案例
交强险可要求其在签订时生效
来源:高瑞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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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 潘某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中心支公司

2018年4月23日12时15分,潘某驾驶小型客车,在路边停车开门时,与苗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苗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负全部责任,苗某无责任。苗某受伤后即在医院住院治疗。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系潘某,该车在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间为自2018年4月24日0时起至2019年4月23日24时止。事故发生后,潘某为苗某垫付医疗费6300元、护理费1500元。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潘某给付本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05520.05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赔偿,由潘某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潘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保责任内承担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苗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7720.05元;

【本案结语】

本案中,交强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约定保险期间从投保次日零时起算,从而排除了投保人选择“即时生效”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如果条款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约定无效。因此,本案交强险合同中关于投保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无效,双方的保险合同应当自交强险合同上载明的投保确认时间即2018年4月23日订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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