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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验贴——以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视角

作者:关姝  更新时间 : 2019-05-09  浏览量:372

案情简介

阮某曾就职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涉案公司”,担任业务员。其工作性质是对外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吸收款项数额为基数按比例拿提成,同时“投资者”们承诺按时发放利息。后由于该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承兑相关本息,受害人向警方报案而案发。


一、犯罪主观要件分析

《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在理解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时,要特别注意其主观上的“故意”的认定不在于行为人得有占有所吸收存款的目的,这也是本罪与集资诈骗罪区别的关键所在。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不符合国家金融管理法规规定、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而实施了吸收行为,即可认定为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

本案中,涉案公司在不具有融资资质的情况下,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具备犯罪故意。对于其内部的员工而言,亦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实施上述行为。因此,阮某亦具有犯罪的故意。


二、量刑标准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幅度,法定存在两档:一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扰乱金融秩序”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见下表:


扰乱金融秩序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个人

1.数额在20万元以上;

2.受害人在30人以上;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1.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2.受害人在100人以上;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单位

1.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2.受害人在150人以上;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1.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2.受害人在500人以上;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


在本案中,经司法鉴定,阮某吸收存款金额高达600余万元。依据上述标准,其已经达到数额巨大,至少要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辩护技巧

辩护人在仔细阅卷后发现,阮某在涉案公司中只是一名业务员,其工作是接洽“客户”,而不是直接与“客户”签约收取存款。这些“客户”的钱最终都是落入了涉案公司的账上。因此,辩护人以此为突破口,向法庭解释600余万元不能算作阮某个人吸收存款数额,阮某系属从犯,只是帮助涉案公司进行吸收存款的行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除此之外,辩护人也应当劝说被告人积极退赔相关非法所得,这是司法实践常见的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有利于在量刑上获得从轻处罚。


四、小结

本案中阮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这样的结果或许让人觉得还是有些许遗憾,但如果没有辩护方的专业性支持和具有说服力的辩护,阮某很可能被定性为“数额巨大”,从而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连缓刑都无法适用。

所以,专业的问题请留给专业的人去解决,今天你为了省点律师费,却可能造成今后一辈子的遗憾!


以上内容由关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关姝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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