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 王某甲、王某丙、陈某。
被告 李某甲、李某乙、白某、元某、谢某、黄某某、李某。
2017年9月20日下午,王某乙与李某、何某、白某、元某、谢某、黄某在饭店共同吃饭,约饮500ml白酒3瓶啤酒10余瓶。聚餐结束后,谢某骑车离开回家,其余五人相约前往KTV唱歌。当日23时许,几人到达酒店一楼包间唱歌,还喝了三、四瓶啤酒。凌晨1时许王某乙对黄某某动手动脚,元谋上前阻止。二人拉扯到KTV包间门口,黄某某上前劝阻,被王某乙趁机拖进隔壁KTV包间将黄某某和自己的裤子脱至脚跟。白某发现其姐不在,询问后知道王某乙打算强奸其姐,白某打开隔壁包间房门发现后,将王某乙拉开,王某乙上前追打,白某喊李某甲、李某乙过来帮忙,三人厮抓在一起。白某也脱下高跟鞋,用鞋后跟朝王某乙头顶部击打了几下。元谋、李某上前劝阻拉开王某乙。随后,在场的人相继上二楼进出口大厅,王某乙也跟着上了二楼。白某将李某乙拉到二楼阳台上西侧躲避。王某乙前来踹门,用脚踹北侧关闭着的房门,在踹门过程中,因反作用力致王某乙后退,从阳台栏杆仰面坠落一楼地面。一个月后王某乙死亡。李某甲、李某乙是KTV实际经营者,阳台栏杆高度低于法定要求。王某乙家属王某甲、王某丙、陈某将李某甲、李某乙、白某、元某、谢某、黄某某、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李某甲、李某乙共同赔偿251405元,白某赔偿62851元,元谋赔偿37711元,李某赔偿25140元。
【本案结语】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甲、李某乙作为KTV的实际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元谋、李某应否承担责任问题,元谋、李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对王某乙饮酒过量的情形是明知的,该二人在事发时虽采取了相应措施进行劝阻,但在王某乙自控能力降低、失去理智,导致事态升级后,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未能积极采取更进一步的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和干预,进而引发王某乙意外死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