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律师亲办案例
醉酒者对他人侵权,同饮者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高瑞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6
浏览量:87

【基本案情】

原告 李某甲。

被告 雷某、葛某甲、李某乙、胡某、葛某乙、王某。

2017年5月30日晚,李某甲与雷某、葛某甲、李某乙、胡某、葛某乙以及案外人葛某在王某经营的饭店厢内聚餐。大量饮酒后李某甲与雷某因喝酒的事发生争执,后由同桌他人劝开。雷某被带出包厢,逗留在二楼大厅。李某甲出包厢经过二楼大厅准备离开时,与雷某又再次发生争吵。共同参加饭局的人将两人拉开,李某甲被带至二楼大厅防盗门外楼梯口处,雷某、葛某甲及葛某乙仍留在大厅内,期间葛某与李某乙再次进入二楼大厅与葛某乙劝说雷某。李某甲则坐在二楼至三楼的平台处。20时许,案外人宋某某从一楼往楼上走,李某甲从二三楼之间的平台往楼下走,后两人一同摔至一楼至二楼的平台上,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63日死亡。2017年613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宋某某家属与李某甲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甲自愿一次性支付宋某某家属所有费用共计120万元。死者宋某某的丈夫江某向李某某出具授权书一份,确认已收到赔偿款120万元并同意授权委托李某甲向包庆及其他六当事人追偿赔偿款的权利。李某甲遂起诉六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结语】

李某甲系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并非与其他当事人第一次聚餐饮酒,应当对自身的饮酒能力有相当的了解。聚餐时,肆意饮酒,对自身的行为无任何约束,由此而造成宋某某死亡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雷某、葛某甲、李某乙、胡某、葛某乙、王某既没有侵权行为,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对宋某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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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瑞峰
  • 执业律所:
    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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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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