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律师亲办案例
醉驾身亡,尽到合理义务的同饮者不担责
来源:高瑞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6
浏览量:101

【基本案情】

原告 宋某、林某。

被告 李某、李某甲、郑某、尚某、覃某、景某。

2016年5月20日晚,李某某因生日邀请被告李某、郑某、尚某、覃某、景某等人到某高档饭店吃饭。饭后,被告郑某买单后先行驾车离开。被告尚某、覃某、景某打车自行离开。被告尚某离开前曾提醒李某某酒后别开车。当晚22时28分,李某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某沿河路段时,车头碰撞北侧护栏后车辆翻入河道,造成李某某及其车内乘员宋某某两人死亡和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轿车行经事故路段,未确保安全,造成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
宋某、林某认为,被告李某、郑某、尚某、覃某、景某等人与李某某聚餐饮酒,聚餐后李某某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致宋某某死亡。同饮者郑某等人没有及时、有效劝止李某某的醉驾行为,郑某等同饮者与李某某财产继承人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李某、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其继承李某某的遗产价值范围内赔付原告宋某、林某经济损失683204.20元;驳回原告宋某、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结语】

郑某先行离开,对李某某醉驾行为既不知情也难以预见,不存在提醒和制止的义务。尚某、覃某、景某作为同饮者,先于李某某离开且提醒李某某切勿酒后驾车,应当认定其已履行了注意义务,对李某某醉驾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宋某作为同饮者和搭乘者,明知李某某系醉驾,非但没有及时进行劝阻,而且还搭乘其驾驶的车辆,最终导致自身死亡,属于存在较大过错的情形

以上内容由高瑞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高瑞峰律师咨询。
高瑞峰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6761好评数5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地中心北塔33层3309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瑞峰
  • 执业律所:
    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63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
  • 地  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地中心北塔33层3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