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中俊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中以款项交付的事实证明利息的约定
来源:储中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2
浏览量:335

案情:

王先生因资金需求向单先生借款,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金额为430万,借款期限为6个月,协议中未约定利息。后单先生通过转账向王先生交付了400万元。

到期后王先生未能归还借款,单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并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年利率为15%。双方实际借款400万,借款协议约定430万,30万就是400万按年利率15%计算的6个月的利息。

王先生对借款本金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作出同样的规定。因此,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约定不明时,法律规定是推定不支付利息,故本案不应支持利息。

法院观点:

在借款协议中虽未明确表明30万元为利息,但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金额为430万元,单先生实际交付了400万元后,王先生从未就交付款项的金额向单先生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变更借款协议的金额,与常理不符,30万元是双方预先约定的利息较为可信。故本案中双方实际交付款项的行为,可以证明差额部分是双方约定的利息。

二审法院也持同样观点维持原判。

以上内容由储中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储中俊律师咨询。
储中俊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27好评数3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劳动西路231号嘉仁大厦5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储中俊
  • 执业律所:
    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4*********70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劳动西路231号嘉仁大厦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