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买卖纠纷
来源:高瑞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30
浏览量:128

【基本案情】

原告 白某

被告 某公司

2017年3月3日某公司(甲方)与白某(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300万元。甲方于2017年4月20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双方确认在2017年4月5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同时,甲乙双方又签订《特别协议》,乙方实际支付甲方定金10万元;乙方于2017年3月12日之前申请银行贷款顺利审批通过,乙方应在2017年3月15日支付大定金30万元,2017年4月5日支付首付款50万元,如此构成乙方支付甲方首付款90万元;乙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付款,甲方有权在2017年4月8日后不予返还乙方定金10万元,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赔偿;乙方申请银行贷款未通过审批,致使交易无法履行,甲方收取乙方定金10万元无偿返还乙方,双方无责解约。

2017年3月15日,某公司收到定金30万元。2017年4月27日,白某向某公司发出《催告函》,催告其于2017年4月31日13时配合办理房地产产权过户手续。2017年4月30日,某公司致函白某,表示双方所订的特别协议未按时执行的原因在于中介,承诺愿意以原价将系争房屋出售,如不能达成交易,愿意赔偿10万元。同日,白某出具《情况证明》,称因中介公司存在诸多不规范操作行为,导致白延期付款。2017年5月15日,白某、某中介分别向某公司发出《通知函》,通知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10时前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就系争房屋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收取相应钱款及履行其他义务。2017年5月17日,某公司向白致函,表示白某已违反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某公司决定不卖系争房屋,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白某遂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伟达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给白某。

【判决结果】

一、白某与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至白名下;三、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支付购房款50万元;四、白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某公司支付购房款210万元;五、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系争房屋交付给白某。

【本案结语】

某公司以白某未按约支付首付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应于2017年4月5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白某应在2017年4月5日支付首付款50万元,故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至少不应迟于白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时间。某公司在收到白某发出的通知函后未前往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白在此情况下未支付剩余的首付款符合双方约定,依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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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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