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律师亲办案例
买方违约卖方未能收到款项导致其另一个购房合同违约损失谁来承担
来源:高瑞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30
浏览量:137

买受人因各种原因(如购房政策变化,银行贷款条件审核等)未取得银行按揭贷款导致合同难以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未取得银行按揭贷款的不同原因,各方的责任承担也不同

【基本案情】

原告

被告 翁某

2017年10月3日,翁某(卖方)、李(买方)、A公司(经纪方)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买方需于2017年11月15日前申请按揭。买方须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当天付清首期款(除已付之定金外)30万元给卖方。同日,李翁某支付定金10万元,并由翁某出具收据。2017年10月15日,A公司法人赵某电话联系翁某,告知李某的征信逾期,银行拒绝批复贷款,建议另外寻找买家;A公司员工黄某与翁某沟通,李某表示同意该房屋转卖他人。2017年11月4日,在A公司员工黄某主持下,李某与翁某进行了协商,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翁某同意退还定金;之后翁某未退还定金。2017年12月5日,在A公司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翁某认为因为李某贷款审批未获通过导致其损失4万元违约金,故同意退还6万元定金,李某不同意;翁某又提出一人承担一半,退还8万元定金,李某不同意。双方就此对退还定金的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产生纠纷,李某遂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翁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某返还定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结语】

李某与翁某在签订合同时,对于翁某与案外人签订合同内容是无法预见的,且双方在合同中也并未约定如果贷款审批未通过的违约责任承担,即李某在与翁某签订合同时是无法预见李某该部分损失的。何况,目前没有证据证实,翁某知道李某与案外人签订合同约定的特别赔偿条款以及内容。即便是在履行过程中,李某得知了翁某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特别赔偿条款及内容,李某与翁某之间也未就该条款涉及的赔偿如何承担达成新的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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