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餐饮加盟合同履行期内,公司未提供服务并办理注销手续,裁决股东全额退还加盟费及物料款。
2018年4月,山东省的孙先生接触到秦皇岛市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XX鸡排”餐饮项目,经过简单了解后,于2018年4月4日,到秦皇岛市与该餐饮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书》,约定孙先生在山东省A、B两个区域开店经营“XX鸡排”餐饮项目,合同有效期为1年,“加盟费”为118000元。按照约定,该餐饮公司应向孙先生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包含餐品制作培训服务、店面选址服务、运营咨询服务、产品配送服务、技术指导服务等。用签订后,孙先生向该公司支付了合同款项118000元,并按照该公司的要求向“秦皇岛市JO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46872元的餐饮项目所需“核心物料”。
但合同签订后,该餐饮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孙先生未能顺利开店,其盈利目的自然也无法实现。 其与该餐饮公司协商未果,遂到秦皇岛市委托我作为代理人维权。经过前期调查,发现该餐饮公司并不具有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资质,并未按照法定要求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没有经营1年以上的直营店。该餐饮公司不享有“XX鸡排”餐饮项目的商标,“XX鸡排”餐饮项目内容与其他同类型餐饮项目内容高度相似,不具有独特性。更为重要的是,该餐饮公司在2018年4月与孙先生达成合作,在2018年8月就申请办理公司注销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孙先生依法向秦皇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合同价款及物料款。经过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该餐饮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注销,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公司已经注销,由公司唯一出资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裁决支持了孙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即解除合同、退还118000元、物料款46872元,仲裁费684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