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律师亲办案例
搭上抚养费就能让对方分担?
来源:高瑞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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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应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确定抚养费的内容时应特别注意以下情形:(一)教育费仅限于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基本案情】

原告 邓某

被告 杨某

案件概述:

被告杨某与原告邓某系母女关系。20011年3月5日,原告父亲邓某某与被告杨某在当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约定:原告随其父亲生活,并由其父亲承担原告全部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此后,原告邓某一直在邓某某身边生活。20166月,邓秋某中考时,报考了省某中学,考分为684分,未能达到该校计划内录取分数线,但符合该校计划外自主招生的二档分数线。原告父亲邓某某在未与被告杨某协商的情况下,于20168月为邓某向该校缴纳了高中择校费人民币30000元。2015年10月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分担择校费的一半,即15000元。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邓某某要求被告杨分担择校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结语】

离异父母中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分担或承担子女教育费用的法律定位是以“必要”为前提的,即这些费用的支出是子女受教育所必需的。择校费的支出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为子女择校并交纳费用的应不予支持。在确定数额时,要切实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具体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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