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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选择恰当担保人
来源:高瑞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2
浏览量:552

民间借贷案件许多当事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建议出借人出借金额较大时事先了解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资产情况,必要时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物,并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旦出现纠纷,或是借款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出借的款项能得到相应的保障。

【基本案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丁某,女,汉族。

被告:乔某,男,汉族。

被告:郑州市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总经理。

案件概述:

2015年91日,原告丁某(出借人、乙方)与被告郑州市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甲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载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月利率2.2%,借款期限为自201591日至2016831日止等。该合同有双方签章确认,被告乔小勇在保证人处签字捺印。同日,被告乔某出具担保函一份,主要载明:本人愿意为借款人郑州市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丁某(出借人、乙方)与被告郑州市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甲方、借款人)于2016年831日续签《借款合同》一份,主要载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月利率2.2%,借款期限为壹年,自201691日至2017831日止,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应付款项时止。同日,被告乔某出具担保函一份,主要载明:本人愿意为借款人郑州市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有关费用,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借款期限届满后丁某要求乔某与郑州市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某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7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乔某对以上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结语】

借款期限到期后对于有担保人的借款建议及时提起诉讼,固定对担保主张权利的证据,权利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债权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有些熟人之间的借款因碍于面子,不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物,出现纠纷后,不但双方之间关系恶化,债券的财产权利也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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