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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劳动争议纠纷
来源:高瑞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2
浏览量:129

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申请,如果单位未按时申请,员工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认定为工伤,可以及时享受工伤待遇,减轻受伤人员经济负担。在医疗期内,员工享受正常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 唐,男,汉族

被告:郑州某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告:郑州某汽车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案件概述:

2014年226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人才派遣劳动合同》,约定原告被派遣至被告某汽车部品有限公司做冲压工作,派遣期限为2014226日至2016225日。201485日凌晨130分许,原告在机床取件时左手被机床压伤。后,原告被送往郑州某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为:1、左手掌背挤压毁损离断伤;2、左手拇指甲压伤;3、左手掌背挤压伤。20141016日,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豫()工伤认字【20140500104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伤情为工伤。201557日,郑州市劳动能力委员会出具郑劳鉴[2015]10217号《郑州市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201598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原告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7823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2017]管劳人仲不字第12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对原告仲裁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认定为其伤情为工伤,且被认定为七级伤残,被告某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和被告某汽车部品有限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与201598日解除劳动关系,故应按2014年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06.58,计算36个月共计147836.88。因原告多次向被告某公司、某汽车部品有限公司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果,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某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某汽车部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某连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7836.88元。

【本案结语】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一般情况下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收到伤害,如果受到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可认定为工伤,如果是自身疾病引起的,一般不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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