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律师亲办案例
借钱容易要钱难 熟悉的人才有机会伤害你
来源:高瑞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2
浏览量:107

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行为越来越普遍,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逐年上升。借钱容易要钱难,很多人在借钱时碍于颜面、疏忽大意或者太过信任等原因,不注重对证据的保存,造成维权困难。

【基本案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胡某,汉族。

被告 董某,男,汉族。

案件概述:

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5年131日,原告与河南省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20万元,月利率为9.6‰,且原告以自己房屋作为抵押担保此项借款。同日,原告将贷款1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借给给被告。后因原告未偿还该120万元贷款,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1129日,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协议约定:胡某欠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货款12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自201513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息9.6‰计算,罚息自2016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息9.6‰的50%计算),由实际用款人董某偿还,并定于20161230日以前还款利息32万元,于每月的30日以前还本付息20万元,直到还清为止,期间如有一次违约行为,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对本金及利息、罚息一次性申请执行;二、胡某、徐某对上述还款计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胡某用自己的房地产为该笔借款作为抵押。房屋位于沈丘县××镇吉祥××路商业用门面房四间(土地使用权证号:沈国用(2011)字第00036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沈房字第××号,他项权证号:沈房他证县城自第5161号)。如到期不能偿还,该抵押的房地评估变卖或拍卖后,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优先受偿权。因到期未按时履行调解书约定的还款义务,2017523日,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后原告被强制执行,共偿还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计1651735.49元。2017721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上载明:今借到胡某现金叁拾万元整。免息。计划(¥300000元)20171231号还清。同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胡某现金壹佰肆拾万元整(¥1400000元),按壹分伍厘计算(月利率)。被告到期后不能如约偿还借款,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某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40万元为基数,自201772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1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结语】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往往以口头形式订立,无任何的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因此,出借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双方的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一式两份,以便出现纠纷时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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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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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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