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日00时24分左右,被告李某某夜间驾驶超宽的皖N*****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皖*****号低平板半挂车)沿S31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96KM+450M处时,车所载超宽货物与同向前方行人宛**发生碰撞,造成宛**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11月*日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李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宛**不负本起事故贵任。另外,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本律师接受肇事者李某某委托后,依法向被告李某某了解案件经过,其确实存在车辆超宽、超高行为,且保险合同中亦明确约定了超宽、超高行为扣除10%的责任承担。本案在现有情形看来,被告李某某要承担在保险范围免责额范围内的10%的责任,即要承担本案至少10万元的责任。后经庭审,本代理人抓住其保险公司未有证据提供证明其保险合同已尽到明确提醒注意的义务,否定了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存在超高、超宽行为免除10%的条款,成功帮代理人挽回了10万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