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明曙律师亲办案例
(江苏南京)陆XX合同诈骗案
来源:时明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9
浏览量:589

摘要 历经六个办案机关,存在增加、变更罪名、包含公诉、自诉。

陆XX因涉嫌合同诈骗1200万被南京某区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后该案被依法移送南京市检察院审查,在审查起诉期间,又被以骗取贷款1000万元为由增加移送审查骗取贷款罪。辩护人时明曙律师在受委托后,积极会见当事人、查阅分析研究卷宗,而后辩护人向南京市检察院提出该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及骗取贷款罪的律师意见,后该案又被移送到南京市X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区检察院后以职务侵占罪及骗取贷款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中,辩护人提出该案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也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后该院认为就区检察院起诉的职务侵占罪而言,陆XX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涉嫌侵占罪,考虑到侵占罪是自诉案件,遂裁定终结职务侵占罪的审理,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骗取贷款罪进行了判决。在区法院裁定终结审理职务侵占罪后,自诉人又以侵占罪向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后经区法院及南京中院审理,陆XX最终被以侵占罪及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中侵占罪有期徒刑三年,骗取贷款罪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合并有期徒刑四年。案件代理结束了,但不可不提的是,该案在诉讼过程中,辩护历程可谓艰难,历经六个办案机关,存在罪名的增减与变更,最为不同的是还有公诉与自诉同在,法律的途径基本穷尽(未有申请再审)。律师尽管还对该案有不同的看法,毕竟法院已作出了终审,且该案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1200万”的“合同诈骗罪”,发展到量刑次之的“职务侵占罪”,再到仅判了三年的“侵占罪”,从既有”公诉“,又有”自诉“;从两级公安、两级检察院到两级法院的共计六个办案机关,辩护人在此也尽了最大努力去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尽管辩护人仍对本案最终结果存有异议,毕竟法院也已终审,我们也对法院的判决表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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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明曙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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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案经验丰富
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69号金丝利国际大厦11-12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时明曙
  • 执业律所: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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