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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员工应该什么时候领取?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7
浏览量:303

案情简介:受伤后工作 辞职请求支付医疗补助金

2003年7月,胡某到公司处从事操作工工作。2007年,胡某上班时不慎左手受伤,2007年10月,劳动部门认定胡某受伤系工伤,2008年10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胡某致残程度为八级。此后,胡某仍在公司处工作。2017年4月29日,胡某以公司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法院调解双方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万元。

法院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胡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8万元。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公司陈述胡某距离退休年龄不满5年,应该在市规定降低10%的基础上再扣除10%。经计算公司应向胡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8万元。

律师说法: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员工应该什么时候领取?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三)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四)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①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②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五)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做完劳动能力鉴定后,如果评上等级,由单位去社保申领,评上等级的员工离职后,由单位去社保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另单位还应承担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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