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红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家反悔怎么办?
来源:孟庆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7
浏览量:169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书

(2014)玄锁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庆红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汉族。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奇志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孟庆红、被告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2003年8月30日,原、被告签订《协议》,被告将南京市玄武区xx庭x幢3单元206室(以下简称206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转让款为194980元。协议签订时,原告支付定金8万元,截止2004年11月30日,原告付清全部购房款,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于2009年2月取得了206室房屋所有权,原告自2014年2月起一直催促被告办理206室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原告又额外向原告支付5万元后,被告仍不同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要求被告立即办理206室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姚某某辩称,原告答应补偿被告15万元,结果仅补偿5万元后,就不再给付剩余的款项。只要原告将剩余的10万元给付被告,被告愿意协助办理206室房屋过户手续。因此,不是被告不同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是原告不支付剩余款项。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30日,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签订《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姚某某将拆迁安置的仙鹤门经济适用房即涉案206室房屋转让给黄某某,房屋总价款为194980元;黄某某一次性支付定金8万元,余款114980元定于拿钥匙时结算付清(此房的住、租、转让权均属黄某某);房产权等手续过户听姚某某通知适时办完为止(过户的手续费用由黄某某承担)。当日,黄某某支付购房款8万元,后姚某某将206室房屋交付黄某某占有、使用。此后,黄某某分别于2003年10月25日、2004年11月30日支付姚某某50000元、65000元,至此黄某某全部付清购房款。2004年12月7日,黄某某又支付房屋费用2478元。因原告在补偿被告5万元后,被告仍不能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原告遂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

另查明,2008年3月6日,被告姚某某取得了206室房屋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2009年2月13日,姚某某取得了206室房屋所有权,并于同年5月6日取得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该房屋系经济适用房。

审理中,被告姚某某提出原告黄某某同意补偿被告15万元,但仅补偿被告5万元后,不再支付剩余的10万元。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

因原、被告各持诉、辩意见,致本案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协议》、收条、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销售不动产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虽然被告签订《协议》时未取得206室房屋所有权,但被告此后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

原、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206室房屋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双方未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但双方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履行了付款、交付等主要合同义务,该房屋目前已满五年(以购房发票时间为起算时间),符合了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故双方签订的《协议》目前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告应当按《协议》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房屋过户时费用由原告承担,因此该房屋过户时产生的税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关于被告主张原告同意补偿被告15万元,而剩余10万元原告未予支付的意见,原告未予认可,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对被告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黄某某办理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xx庭x幢3单元206室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过户时产生的税费由黄某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1361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807元,由被告姚某某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余款6807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614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

审 判 员  唐奇志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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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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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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