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亲办案例
不服从公司管理的后果,员工严重违纪的处理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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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公司管理的后果

2010年8月2日,张某进入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下称“公司”)处从事销售员工作,工作任务为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指标。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8月2日至2013年8月1日,约定张某每月基本工资2100元,岗位津贴600元,考核奖300元。张某的工作任务为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指标。

2012年5月,公司开始正式下达销售人员考核指标,张某拒绝接受。2012年6月11日,公司召开销售部门工作会议,会上提出销售部其他员工均签订了销售指标,唯独张某没有签订,希望张某服从公司管理把销售指标签订。销售部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共计完成销售额220万元,现在要求2012年6月至12月销售部销售指标总额为290万元。张某当即在会上表示销售指标不合理,且要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明显不合理,故拒绝签订。公司于当天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某违反公司员工守则第十章奖惩条例第八条规定,D类过失,第21项为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管理达二次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作出解除了劳动合同处理。

2012年6月25日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员工严重违纪的处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能否拒绝公司开会下达的销售指标,该行为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回答上述问题,首先要弄清,公司开会下达销售指标令张某签署劳动合同附件的行为性质应当如何认定。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从事销售工作,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指标,但当时在劳动合同中并未对销售指标予以明确。那么对于这个销售指标,应当属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若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须协商致。公司开会下达销售指标的行为,应属单方行为,张某有权利拒绝,不能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根据公司提供的销售统计表显示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销售部门实际完成总销售额2,231,685元,现要求销售部门在2012年6月至12月完成销售额2,980,743元,该半年期的指标明显高于前一年的实际销售总额,不具有合理性。张某不同意签署亦合情合理。

综上,公司以张某拒绝签订销售指标属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于法不合,应当支付张某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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