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亲办案例
复婚之后又起诉离婚 感情未破裂诉求被驳回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5
浏览量:111

案情简介:复婚之后又起诉离婚

原告王某甲,男,被告刘某某,女,双方于1988年春天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1990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1991年秋天办理登记手续,1993年2月3日生育长子王某乙。2007年4月在费县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2011年5月10日办理复婚登记。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原告陈述婚前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均很好,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婚后已建立起了相应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家庭琐事问题时常吵闹,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与被告重归于好,共建幸福家庭。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活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中对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中作出了规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杨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谦律师咨询。
杨谦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3970好评数77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群光中心2701室
158-2759-283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谦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61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
  • 咨询电话:
    158-2759-2839
  • 地  址:
    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群光中心27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