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亲办案例
祖孙相思不得见 隔代探望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5
浏览量:76

案情简介:祖孙相思不得见

原告丁某夫妇系小文的祖父母。2004年9月2日,小文的父亲与被告白某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小文由其父亲抚养。离婚后,小文一直跟随丁某夫妇共同生活。2011年1月5日,小文的父亲与白某协商,将小文变更由白某抚养。而后,小文被白某带至德国法兰克福学习和生活。然而,被告白某却不允许小文回国探亲,且时常阻挠小文与其祖父母联系。祖孙三人相思心切,丁某夫妇通过联系当地使领馆等多种方式,仍不能与其孙小文相见,丁某夫妇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其探望权。

律师说法:隔代探望获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小文在前往德国居住前,在长达9年多的时间里,一直随丁某夫妇共同生活,小文与丁某夫妇之间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这份感情对双方来说都是难以割舍的。而且小文去往德国后,也时常通过微信向丁某夫妇表达了强烈的回国探亲的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指出,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应予保护。基于此,丁某夫妇要求行使隔代探望权既契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

律师说法:隔代探望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除父母外其他近亲属具有探望权,但探望权系亲权的延伸,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基于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关系,其探望权并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灭,祖父母也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着对孙子女的照顾权。保护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不仅能够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也有利于未成年孙子女的身心健康。所以,法院应予支持丁某夫妇要求行使探望权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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