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军律师亲办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谨防一货二卖;律师介入,及时保全货物】
来源:朱志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1
浏览量:267

案例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谨防一货二卖;团队律师高效办案,第一时间保全到港货物,帮助当事人赢得谈判筹码】

案情简述:2016年1月1日,我方当事人张某平与债务人陈某英签订《购销合同》,向债务人陈某英购买进口亚花梨,通过集装箱海运的方式运输,运输至天津港。货物数量为四个集装箱,每个集装箱CIF价90,000元,合同全款为360,000元,从陈某英向王某祥(我方当事人的合伙人)的借款中扣除。在签订《购销合同》之前,债务人陈某英多次向我方当事人借款,我方当事人让自己的合伙人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从自己名下账户向债务人一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行:XXXXX,账号:XXXX,户名:彭XXX)汇入了多笔款项,债务人一承诺之后会以货抵债,截止2015年11月5日尚欠50万元未付,当日债务人陈某英向我方当事人的合伙人王某祥出出具了《借条》。《购销合同》中的货款36万元就是从该《借条》项下的款项中抵扣。

《购销合同》约定的提单交付日到期后,债务人陈某英未能依约交付正本提单,债务人陈某英声称因为目的港口发错了,发到了黄埔港,并于2016年2月16日出具《协议》,承诺如果改不到天津港赔偿80,000元。2016年2月23日,债务人陈某英又出具了一份《协议》,确定货物无法改回天津港,只能发往黄埔港,最终货物也是到达了黄埔港。债务人一在《协议》(2016-2-23)中承诺货物到达黄埔港后,会尽快将提单交付我方当事人,由我方当事人在黄埔港提货。

然而,在当时货物到达黄埔港之前,我方当事人经多方查证才知道债务人陈某英已将前述货物另卖个给了广州的一个客户,所以货物才发到了黄埔港。

案件难点:涉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即将到港,而货物提单已经被债务人交付给了第三人,货物一旦到港就会被案外人取走。同时,债务人常年生活在国外,在国内几乎没有财产。所以,该批货物一旦被案外人取走,我方当事人的损失将无法挽回。

律师良策:涉案交易是通过交付提单的方式进行,债务人在提单开出之后迟迟不交付,转而交付给了案外第三人。即,债务人对涉案货物进行了“一货二卖”,此行为明显属于“欺诈”,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诈骗。”当事人在万分焦急的情况下,找到了本律师。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团队律师果断决定首先要对涉案货物进行诉前保全,并且是要在货物到港之前完成保全手续,避免时间差的问题导致货物被领走。通过向黄埔港港务部门提供集装箱号,本律师查询到货物的预期到岗时间,迅速的安排诉前保全手续。经过团队律师的多方努力,在货物到港前一天,法院的保全手续送达了港务部门,货物一到港就被查封,禁止任何人办理提货手续。至此,我方当事人获得了谈判的筹码,变被动为主动。次日,债务人陈某英迫于其广州客户的压力以及港口每天都产生的巨额滞箱费,主动向我方当事人承认一货二卖的事实,作出书面还款承诺,并由具有还款能力(名下有数个不动产)的保证人提供保证,以换取我方当事人解封涉案货物。

律师建议:诉讼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债务人转移财产、不当处置特定标的物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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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志军
  • 执业律所: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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