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军律师亲办案例
【积年欠账,须谨防诉讼时效超过;律师成功代理,追回所有欠款】
来源:朱志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1
浏览量:357

案情简述:2010年5月13日我方当事人陈某高与何某林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买卖标的物为PE给水管材及配件,双方就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交货及货款的结算、诉讼管辖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其中该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议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向乙方(即供货商)户口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双方又于2010年12月3日签订《未结货款确认单》,就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至2010年12月3日间货款结算情况进行了确认,并就余款的支付约定了时间。根据《未结货款确认单》,截止至2010年12月3日,我方当事人陈某高共向何某林供应了1042776.5元的PE给水管材及配件,其中何某林已支付的货款金额为720000元,未支付的金额为322776.5元,双方约定何某林应于2010年12月30日前支付欠款。之后,何某林偿还了一部分欠款,2013年10月29日何某林又签订了《承诺函》,就截至当时何某林所欠货款的还款金额和违约责任进行了承诺,其中何某林承诺愿意承担此欠款10%的违约金和滞纳金的赔偿,但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根据《承诺函》,截至2013年10月29日何某林尚欠100000元。此后,何某林对尚欠的这笔货款一直拖欠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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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难点:涉案双方就货款的支付时间作出了明确约定,还款时间是2013年12月30日,即诉讼时效是从2013年12月30日次日起算,而委托当时从表面看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超过,将有可能丧失胜诉权,如何突破此困境?


律师良策:经过分析案情,涉案双方于2013年10月29日签订了《承诺函》,对双方的欠款事项进行了书面明确。当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已经发生中断,即从2015年10月29日次日起重新计算两年诉讼时效。但是,即便如此,诉讼时效还是超过的。在与当事人进一步沟通后,当事人无意中透露的一个细节一起了代理律师的注意。当事人陈述,在最近数次的电话沟通中,债务人总是信誓旦旦地说过两天就还,当事人为了怕债务人继续耍赖,所以对这几次录音进行了录音,准备用来和债务人对质。此处,债务人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属于同意履行债务,按照前述规定,诉讼时效再次中断。至此,债务人无权再以诉讼时效超过作为抗辩。本案经一审审理后,当事人的全部诉请均得到支持,本案获得全面胜诉。


律师建议:对于久拖不还的债务,需要警惕诉讼时效超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如果诉讼时效超过,债务以此作为抗辩,债权人将面临有理有据,却丧失“胜诉权”的无奈境地,损失在所难免。所以,一旦遇到“老赖”式的债务人,除了保存好债务凭证,催款的记录也要留存(录音或者要求债务出具还款承诺)。最好的方法是委托律师对债务人发出《律师函》,或者在律师指导下进行催款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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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军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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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志军
  • 执业律所: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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