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亲办案例
加工材料不符合约定 拒付费用是否违约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1
浏览量:116

案情简介:加工材料不符合约定

2016年1月2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招牌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包招牌制作安装工程;承包方式和造价:采取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工程涉及的人工、材料、辅料、辅助机械设备均由甲公司负责,总造价人民币320000元。每品种、批次材料进场,应提前通知乙公司人员现场验收、如品牌,规格不符合要求的,乙公司有权拒绝使用,对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视为被告违约;违约责任:甲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安装,视为违约,货到场后,乙公司应积极组织验收。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开始制作广告牌。2016年2月7日,甲公司以广告牌已经制作完为由,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以广告牌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根据双方签订的《招牌字制作安装合同》中约定的广告牌施工项目清单及钢结构图,制作广告牌中的小英文字体采用的亚克力板应有4mm厚度,但甲公司采用亚克力板的厚度为2.88mm,另外,还存在字体安装角度不正等情形。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首先,乙公司是否有延期付款的违约行为,甲公司虽然曾通知乙公司验收该广告牌,但从未提交过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而且庭审也查明该广告牌存在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情形,乙公司拒付剩余款项系对广告牌质量问题而发生争议所行使的抗辩,故乙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关于甲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签订的《招牌字制作安装合同》中约定的广告牌施工项目清单及钢结构图,制作广告牌中的小英文字体采用的亚克力板应有4mm厚度,但本案中,甲公司未采用合同约定的材料,且未接受乙公司的检验,而擅自采用厚度为2.88mm的亚克力板,另外,还存在字体安装角度不正等情形,该广告牌的制作并不完全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兼顾合同预期利益及公平原则予以衡量,确定甲公司应支付乙公司违约金40000元。

律师说法:拒付费用是否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招牌字制作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甲公司制作广告牌厚度,及字体安装角度不符合双方签订的《招牌字制作安装合同》中的质量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承揽人甲公司制作的广告牌质量不符合约定,定作人乙公司有权以此行使抗辩权拒付相应款项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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