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始,被告人何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温某等人通过群发短信给客户介绍牛股,然后分工合作,扮演不同工作人员与客户联系,以签订投资合同、交股票信息入会费等方式进行诈骗。其中被告人何某某、范某负责银行开卡和取款。
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崔某等人假冒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义给被害人缪某手机发短信,称某某股票次日会高开5个点以上。缪某第二天看股市行情发现该股票果然涨了5个点,遂相信了该短信的发送人(广东省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便于2018年6月22日与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投资合同(投资操作金额为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并分两次汇了伍万元人民币和陆拾伍万人民币到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后发现被骗报警。
陈清旭律师团队帮助:
被告人何某某被抓后,家属如热锅上的蚂蚁,急得团团转,多方打听之下,慕名来到了陈清旭律师团队,请求陈律师介入案件。陈清旭律师团队初步了解案情后,认为可以尽快与被害人协商谅解事情,以便从轻处罚。指导被告人家属将赃款人民币七十万元退给被害人缪某,获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本院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已被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等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