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进入千家万户的家庭,极大的方便我们了日常生活。加油,是使用汽车必不可少的程序,我们在加油时是否曾想所加的汽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呢?在加油后有没有索要加油小票或发票呢?若一旦所加汽油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车辆受损,我们却没有留存加油小票或发票,而加油站又不承认你曾在其加油站加过油时,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吗?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刁某某向程云律师陈述:2017年11月3日,其驾驶奥迪小轿车至某某公司的加油站加油,加油站工作人员为该车辆加了价值430元的95#汽油,刁某某支付现金后并未索要加油小票和发票。该车在加油使用十多天后发生故障,后刁某某将该车送去维修,花费维修费28743元,在维修时,维修人员告诉刁某某,该车发生上述故障可能系加了不合格汽油造成的。后刁某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反映,在此期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了十来位消费者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某某公司销售的汽油送去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不合格。后刁某某多次要求某某公司赔偿维修费用,但某某公司拒不赔偿。因此,刁某某委托程云律师维权。
案件承办及审判结果:
在委托时,刁某某手上证据仅有维修车辆的清单和发票。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了投诉登记表和检测报告,并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某某公司调取事发当日的监控录像。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回复称因某某公司拒不配合,未能调取到监控录像。据刁某某陈述其曾于2017年12月7日到加油站因调取监控录像一事与某某公司发生争议报警。后代理人又到派出所调取了《接处警登记表》,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某某公司代理人否认刁某某曾在该加油站加过油,且认为刁某某陈述的加油至发生故障时间相距20天,不排除车辆故障系加过其他汽油或因其他事故引起的,另某某公司还认为其已委托相关机构对其汽油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刁某某无法证明车辆损害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为由,请求驳回刁某某的诉讼请求。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要求某某公司提供监控录像,某某公司陈述监控录像只能保存90天,开庭时已超过90天,监控已被覆盖,无法提供。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引发的诉讼纠纷,刁某某主张与某某公司存在汽油买卖合同关系,应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刁某某未举证证明该基本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刁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代理人代为提起了上诉。在二审庭审过程中,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结合现有的证据材料及生活常理,充分阐述论证本案刁维奎在某某公司加油并导致车辆受损系案件事实。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刁某某主张的其于2017年11月3日到某某公司经营的加油站加油是否成立的问题?刁某某虽未能提供加油凭证,但根据投诉登记表可以证实在同一时段有多名消费者针对油品问题投诉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在消协与刁某某协商处理时亦未对刁某某的消费者身份提出异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刁某某一审提交的《接处警登记表》可以证实2017年12月7日,刁某某为调取其于2017年11月3日到某某公司经营的加油站加油的监控录像与某某公司发生争议而报警的事实,且某某公司明确其经营的加油站监控设备正常情况下监控录像的有效保存期限是90日。由此,某某公司在刁某某于2017年12月7日主张调取监控录像后仍未及时保存并提供相关的监控录像,视为某某公司持有该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因此,二审法院推定刁某某主张的其于2017年11月3日到某某公司经营的加油站加油的事实成立。二、关于刁某某的车辆受损与某某公司向其出售的汽油油品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刁某某提交的车辆维修《诊断证明》载明:三元催化器、,三元催化器、氧传感器、火花塞表面有不明白色物质。经分析判断上述故障因白色物质与发动机工作时的燃烧相关。为此,二审法院确认刁某某车辆受损部位与汽油的质量高度关联。另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某某公司处提取并送检的95#汽油样品检验不合格,结合同一时段有多名消费者针对油品问题投诉某某公司,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认定刁某某车辆受损与某某公司向其出售的油品不合格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某某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其一审提交的《检验报告》,虽于刁某某提交的《检验报告》均为同一检验机构出具,但某某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中的送检样品是其单方取样送检的,而刁某某提交的检验报告中送检样品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样送检的,某某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的证明力显然低于刁某某提交的《检验报告》,故法院采信刁某某提交的《检验报告》,认定某某公司向刁某某出售的95#汽油的油品不合格。三、关于某某公司是否应返还刁某某加油费430元,并赔偿车辆维修费28743元。某某公司作为油品的销售者,向刁某某出售了油品不合格的汽油导致刁某某车辆受损,刁某某可选择向销售者主张返还加油费并赔偿车辆维修损失。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刁某某因车辆受损支出维修费28743元,关于加油费,虽然刁某某未能提供加油凭证,但结合刁某某的车辆型号,法院认定某某公司应向刁某某返还加油费430元,并赔偿车辆维修费28743元。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由某某公司返还刁某某加油费430元,并赔偿车辆维修费287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