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亲办案例
名为入股实为民间借贷,拒绝偿还应如何维权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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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名为入股实为民间借贷,拒绝偿还应如何维权

王某称:2012年11月25日左右A公司以入股为名向本村村民王某借款5万元,王某将5万元交给A公司,A公司给王某出具了收据。2012年11月25日A公司将5万元收据要回同时发给王某5万元A公司的“出资证明书”。经查A公司工商局档案,王某名字没有登记在股东名下,A公司也没有给王某任何持股的股权凭证,即本案名为入股实为民间借贷。王某发现二A公司的假称入股行为后多次向二A公司索要本金和利息,但A公司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无法推定为民间借贷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王某以借据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A公司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王某没有任何持股的股权凭证,也没有债权凭证,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首先,王某认可在向西洼子村交纳款项时,双方并无借款期限及利息的约定,双方如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事实明显不符合常理。

其次,王某领取了A公司的“出资证明书”,该证明书中对此权证的性质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说明,王某对于款项的性质应明知。

第三、王某主张A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并无王某,据此认为王某不是股东,王某交纳的款项也就不是入股款而应为民间借贷款,该推断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股东的股权份额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依据,但工商登记并非是确定股东身份的唯一依据,如现实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确实存在显名股东与未显名股东之分,司法实践中并不能因工商未登记而损害未显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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