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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法院审查标准
来源:王正涵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0
浏览量:641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法院审查标准

作者:王正涵律师

一、本案案情

申请人与吕某、陈某签订房产贷款抵押合同,合同明确吕某向申请人借款5000万元,陈某以其名下房屋设定抵押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上述合同签订后,吕某将5000万元用于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吕某未能按期还款,申请人遂通过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申请实现抵押权。

本案涉讼后,陈某委托王正涵律师作为本案代理律师参加诉讼。王律师分析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该套房产的抵押权设定,是否出于陈某的真实意愿,该抵押权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按照这一核心思路,王正涵律师代理陈某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通过提交大量证据,最终经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本案决定立案。


二、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事实清楚、权利合法,从而确保权利的实现无瑕疵存在。现陈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申请人与陈某所涉争议可能涉及他人犯罪,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予以驳回。


三、律师观点

1. 条文依据: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订后,专门在第十五章第七节新增了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据此,我国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法律依据,指《民事诉讼法》第196条和197条,条文全文如下: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条文分析:民事诉讼法第197条中的“经审查”,指的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根据最高院副院长奚晓明编著的《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第420页到426页的观点,法院的审查偏近于一种实质审查,即对于主债权与担保物权本身无异议,是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启动前提之一。在实务中,由于该种审查标准过于严苛,导致部分案件无法适用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因此,部分法院采取了“实质无瑕疵”标准,本案即为该标准的典型适用案例。

3. 实质无瑕疵标准,并不等同于形式审查。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仍须遵循法律规定和事实审查,依法进行认定。在本案中,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该案已经公安机关立案,即意味着本案中的抵押权设定存在一定瑕疵,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按照“实质无瑕疵”标准,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案对于相关案例具有一定参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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