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明律师亲办案例
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及某某二手车交易平台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韩春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9
浏览量:21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被告李斯在青铜马二手车交易平台(青铜马公司)出售二手轿车一辆,其与买方赵高及铜马公司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铜马公司免费为车辆提供检测服务,三方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当日,先由铜马公司对车辆进行了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赵高将车开至由赵高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了检测,但未当即出具检测报告,李斯随即将车辆交付给赵高。赵高于车辆过户次日向李斯支付了90%的购车款,于过户三日后收到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告赵高发现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与青铜马公司出具的检测结果差异较大,原告认为李斯及铜马对车辆质量存在隐瞒和欺诈,原告赵高请求法院判决李斯以及青铜马公司向其赔偿修车费用,并拒绝向被告李斯支付购车尾款。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斯在青铜马二手车交易平台(青铜马公司)出售二手轿车一辆,其与买方赵高及铜马公司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铜马公司免费为车辆提供检测服务,三方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当日,先由铜马公司对车辆进行了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赵高将车开至由赵高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了检测,但未当即出具检测报告,李斯随即将车辆交付给赵高。赵高于车辆过户次日向李斯支付了90%的购车款,于过户三日后收到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告赵高发现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与青铜马公司出具的检测结果差异较大,原告认为李斯及铜马对车辆质量存在隐瞒和欺诈,原告赵高请求法院判决李斯以及青铜马公司向其赔偿修车费用,并拒绝向被告李斯支付购车尾款。。

被告花女士答辩称:被告李斯在青铜马二手车交易平台(青铜马公司)出售二手轿车一辆,其与买方赵高及铜马公司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铜马公司免费为车辆提供检测服务,三方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当日,先由铜马公司对车辆进行了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赵高将车开至由赵高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了检测,但未当即出具检测报告,李斯随即将车辆交付给赵高。赵高于车辆过户次日向李斯支付了90%的购车款,于过户三日后收到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告赵高发现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与青铜马公司出具的检测结果差异较大,原告认为李斯及铜马对车辆质量存在隐瞒和欺诈,原告赵高请求法院判决李斯以及青铜马公司向其赔偿修车费用,并拒绝向被告李斯支付购车尾款。

三、法院查明

被告李斯在铜马二手车交易平台(铜马公司)出售二手轿车一辆,其与买方赵高及铜马公司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铜马公司免费为车辆提供检测服务,买卖双方应以现场确认的车辆状况为准,铜马公司提供的车辆检测结果仅供参考;买方签订购车合同即视为其对检测结果予以认可,承诺不会因车辆现状或未检测出的问题向铜马公司主张赔偿;三方应于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过户手续,并于过户前至铜马公司进行车辆检测,检测后方可办理过户,否则视为买方放弃依约享受保修服务的权利,自行承担车辆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买方应于过户当日付清全款。合同签订一个月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过户当日,先由铜马公司对车辆进行了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后被告又跟随赵高将车开至由赵高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了检测,但未当即出具检测报告,李斯随即将车辆交付给赵高。赵高于车辆过户次日向李斯支付了90%的购车款,于过户三日后收到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赵高发现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与甲公司出具的检测结果差异较大,认为李斯及青铜马公司对车辆质量存在隐瞒和欺诈,拒绝向李斯支付购车尾款,并于车辆交付三个月后自行委托修车公司对车辆进行了维修。遂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1、法院驳回了赵高要求李斯、青铜马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的诉讼请求。

2、驳回了李斯要求青铜马公司支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赵某向郑某支付购车尾款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韩春明认为:1、消费者应注意判断二手车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性质。如平台仅提供引荐交易对象、提供交易机会的居间服务,则平台不对车辆质量承担法律责任,买卖双方有权在确定交易之前,协商共同委托具备二手车质量鉴定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车辆质量进行检测。即使二手车交易平台也附随提供车辆检测服务,但其不得强制要求买卖双方购买该服务,亦不得要求买卖双方的交易以其提供检测服务出具检测报告为前提。但依据《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应法律规定,如平台明知或应知卖方出售的车辆存在影响买方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瑕疵仍继续提供服务,造成买方损失的,平台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如平台提供售车服务,即将其收购的车辆进行转卖,则其作为商品销售方,应保证所售车辆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二手车质量的基本要求,平台应承担《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销售方规定的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并对车辆提供法定或约定的保修、退换等服务。

2、买卖双方应注意核查二手车交易平台的经营资质、检验资质。现市场中的二手车交易平台纷繁众多,乱象丛生,通过平台进行二手车买卖的交易双方应注意核查平台的经营主体名称,是否具有提供居间服务、售车服务的经营资质,避免于纠纷发生时无从主张权利的不良后果。二手车交易与新车不同,二手车经过使用、维修均对其质量造成不可逆的重大影响,而且车辆作为高危交通工具,直接影响着公共安全和购车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二手车质量鉴定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买卖双方确定委托平台对车辆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时,则应核查平台的车辆鉴定检验资质,明确检验检测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核对检测流程,在检测过程中有权要求检测人员出示其执业资格证明,有权向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核实确认车辆的具体情况,有权要求其对专业问题加以解释说明。如发生无资质经营、检测标准不清、流程操作不规范、检测结果粗糙不详等问题,买卖双方有权拒绝向平台支付服务费、检测费。

3、买方具有提出质量瑕疵异议的权利和义务。二手车的质量等级直接标示着车辆的品质、价格,影响到生命安全保障。因此,在检验期内或合理期间内提出车辆质量瑕疵异议,既是购车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如其未于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则应视为车辆符合质量要求,从而使得购车人失去主张权利的机会。因此,在车辆交付前,买方除了核对车辆主要配置、款式、价款等基本要素外,还应注意核查车辆的行驶公里数、年检情况、事故、修理情况以及车辆的报废期、缴纳税费情况、车辆是否曾办理抵押登记等。在签订购车合同时,买方应注意约定合理的检验期间,在检验期内及时对车况进行核实确认,如发现问题则应立即通知卖方及交易平台,并注意留存曾提出质量异议的相应证据。

4、在买、卖及平台三方未确定车辆状态之前,买方避免自行维修车辆。如买方于购车后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则应注意于第一时间留存证据,避免破坏车辆状态,并及时通知卖方及平台,待各方确认车辆状态后,再对车辆问题进行分析确定,而后辨析责任承担主体,继而决定由何方承担维修更换义务。如因自行维修的单方行为导致权责难辨,无法分清车辆问题出现在交付之前还是之后,则将导致由买方承担不利后果的局面。另外,如发生紧急状态不得不对车辆进行维修,以恢复车辆基本功能、疏通交通或保全人身财产安全,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买方应及时与卖方、平台进行沟通协商,对排除紧急情况达成共识或对车辆状态予以确认后再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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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韩春明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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